2005年7月4日,一名病危的流浪女向北京永乐店派出所报警求助,该派出所政委田秀池前往现场后,下令将流浪女扔到一个小树林里,第二天,流浪女因心衰竭死亡。政委田秀池被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轻判有期徒刑1年,缓刑1年,法院认为田秀池的犯罪事实可适用缓刑。
一个生命就这样被抛弃了,就这样被人民的守护神---警察无情的抛弃了。其实这个案件本身并不复杂,但透露出来的种种信息,却值得人们深思。
田秀池身为人民警察,而且是身居政委一职,做出如此丧尽天良的行为,难道只是一个玩忽职守的罪行吗?一个生命被无情的抛弃了,岂是一个缓刑能了结的?
当时那个病危的流浪者痛苦不堪,正处于病痛的折磨中,接到报案求助的办案民警赶到现场,不但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,而是把流浪者扔到汽车的后备箱里拉走的,单从这一点来看,他们根本就没有把流浪者当人看待。然后田秀池又下令把那个流浪者扔到了一个人迹罕至的树林里。明知道流浪者不被及时救治会有生命危险,却还是惨无人道的抛弃了病危的流浪者。从这点来看,他们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想置流浪者于死地。他们不是人民的警察吗,流浪者也是人民的一分子吧,对人民如此冷漠的人,还能称作人民警察吗?正是他们的过错导致了那个流浪者,失去了救助的机会,最终丧失了生命。他们在接警赶到现场以后,明知受害人有救助的需要而不仅不作为,还采取措施让他远离可能得到救助的地方,他们的行为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,都不仅仅是玩忽职守吧?
更令人发指的是,当时田秀池问以前怎么处理类似事情?其中一个当事民警说:“以前都是扔掉”,所以田秀池下令,“按照老办法处理。”从这可以看出,这名流浪者不是第一个“被抛弃的生命”,之前指不定有多少需要救助的人惨遭同样的厄运呢!可见他们这样“草菅人命”已经成惯例了。这样不止一次的“草菅人命”难道就是单纯的玩忽职守吗?
法院最终判处田秀池有期徒刑1年、缓刑1年;判处刘洋有期徒刑6个月、缓刑1年。理由是:考虑田秀池、刘洋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可适用缓刑。看到这句不能不让人心都寒意呀!对社会危害性小,所以缓刑?还有什么比草菅人命更严重的事?难道一个流浪女就没资格得到社会有尊严、体面的帮助吗?难道因为是一个流浪女就社会危害小了吗?如果说,“被抛弃的生命”是一位政府官员,或者是名人、富商呢?还会适用缓刑吗?人民警察把一个生命垂危的人放到汽车后备箱,残忍的抛弃在小树林,致使死亡,而且这还不是第一次,而是“惯例”,这样的情节,这样的性质,难道说只是一个玩忽职守罪的问题吗?仅仅一个缓刑就可以安慰“被抛弃的生命”吗?一个缓刑就可以惩戒犯罪人了吗?法律的尊严岂是一个缓刑可以维护的!
在为这些公安人员丧尽良知感到愤慨的同时,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些问题:我们的法律如何才能威慑这些胡作非为者?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如何才能对这些执法犯法行为起到遏制作用?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如何才能完善起来?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,“朱门酒肉臭,路有冻死骨”恶劣现象,就仍会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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